上海金融报昨日发布文章,标题为《虚拟货币交易主体利益受法律保护》。该报道引用2017年案例:李某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进行比特币交易。2017年3月9日,某科技公司因系统出现问题,回滚交易,回滚后给李某多充值5个比特币。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一审支持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判定李某退回不当所得。
被告李某则上诉称,某科技公司设立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李某承担因缺乏合法依据取得相应利益而应负的返还责任,故李某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打赏